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七条联网企业应当在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前,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备案、变更手续。 联网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单耗备案、变更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