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