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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