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