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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