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