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联网企业实施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海关可以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 海关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时,应当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余额; (二)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联网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的部分,海关应当责令联网企业申请内销处理; (三)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联网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的部分,海关除责令联网企业申请内销处理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联网企业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