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