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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