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