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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