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