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 (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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