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