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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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