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