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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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