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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