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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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