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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