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三条

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艺术考级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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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