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第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取消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