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取消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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