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优抚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医疗和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优抚医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优抚医院造成收治对象人身损害或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应当依法处置。

优抚医院违反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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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