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核进出口单位应根据进口和出口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规定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相应的报告或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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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