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核进出口单位应根据进口和出口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规定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相应的报告或申请。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