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禁止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无核武器国家的核设施提供帮助,不对其进行核出口和人员、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