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凡涉及核保障监督的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应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