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凡涉及核保障监督的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应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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