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外交部、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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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