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外交部、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