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障监督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如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保障监督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如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