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其他对外核合作的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同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进出口以外的核合作的单位,应根据中国关于不扩散核武器的政策,严格执行中国同上述有关国家签订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及中国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其他对外核合作的保障监督
同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进出口以外的核合作的单位,应根据中国关于不扩散核武器的政策,严格执行中国同上述有关国家签订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及中国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