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核出口物项的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申请单位应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申请单位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二)出口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四)核材料或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当出口物项为核材料或反应堆用非核材料时); (五)最终用户证明; (六)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接受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担保文件; (七)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