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核出口物项的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申请单位应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申请单位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二)出口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四)核材料或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当出口物项为核材料或反应堆用非核材料时); (五)最终用户证明; (六)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接受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担保文件; (七)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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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