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核进口物项的保障监督
第十四条
进口单位进口本规定附件一、二所列物项及相关技术,如供应方要求,经最终用户及其主管单位同意,可在进口合同中写明以下内容: (一)进口物项及相关技术的最终用户和用途; (二)进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只用于和平和非爆炸目的; (三)未经供应方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 (四)实施必要的实物保护措施。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核进口物项的保障监督
进口单位进口本规定附件一、二所列物项及相关技术,如供应方要求,经最终用户及其主管单位同意,可在进口合同中写明以下内容: (一)进口物项及相关技术的最终用户和用途; (二)进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只用于和平和非爆炸目的; (三)未经供应方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 (四)实施必要的实物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