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核进口物项的保障监督

第十二条

进口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核进出口的政策、中国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保障监督协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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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