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核进口物项的保障监督第十二条进口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核进出口的政策、中国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保障监督协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