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受保障监督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管理保障监督业务的相关机构,研究审查受保障监督单位呈报的方案,指导和协调所属单位的保障监督业务。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