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受保障监督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管理保障监督业务的相关机构,研究审查受保障监督单位呈报的方案,指导和协调所属单位的保障监督业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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