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参与对外核合作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有关的报告和资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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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