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参与对外核合作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有关的报告和资料。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