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