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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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