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