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项目监督、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