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监督、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监督、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