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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