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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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