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