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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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