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八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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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