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