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七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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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