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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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