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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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