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