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