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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