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