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组 建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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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