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对标委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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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