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因秘书处原因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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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