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活动,为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行为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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