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议表决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对分标委会管理不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对标委会进行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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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