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议表决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对分标委会管理不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对标委会进行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